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初318号
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和玉,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查封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以5200万元为限。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993714041320200000036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查封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以520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