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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陕0404执2396号 xx公司: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开发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景和园绿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4)陕0404民初48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安八八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2900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咸阳分行 账户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45690010010043098301652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29-3343**** 地址:咸阳市河堤路中段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