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02民初452号
原告:***,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富康小区20栋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奥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908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自2024年9月6日计至实际结清劳务费之日止),被告意景公司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奥源公司系商洛印象工程外围酒店至南大门东停车场等工程的承包人,上述工程系从被告意景公司分包。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为商洛印象工程外围酒店至南大门停车场等工程绿化需要,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劳务,约定女工劳务费110元每天,每天提供劳务9小时,每小时劳务费为12元,男工劳务费为160元每天,每天提供劳务9小时,每小时劳务费为18元。被告***指定同为其提供劳务的侯某为领工,负责为工地工人记工和代发工资。2024年9月5日,结合侯某统计的记工情况,经被告***结算,原告共提供劳务82天余5小时,欠付劳务费908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结算劳务费时,致函被告意景公司,请求被告意景公司在欠付原告劳务费范围内代其支付原告劳务费,但被告意景公司至今未代为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具状起诉。综上,被告***作为被告奥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与被告奥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被告***与被告奥源公司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被告意景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人,应在欠付劳务费的范围内与被告奥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书面辩称,***被告***并不认识,经询问了当时联系工人的侯某,才知道***。当时这个结算单是侯某带头向***要的,说是由工地负责人出单子,当时侯某说商洛印象的负责人让侯某找现场施工负责人把账算一下由商洛印象项目部或乙方意景公司支付,所以就由施工负责人***、***向他们出具了结算单。如果结算的工资数据错误,***负责重新结算。但是工资应由商洛印象或意景公司支付。结算单上其已经注明。原告起诉被告***个人没有依据,原告工资应由商洛印象项目部或意景公司支付。如果商洛印象或意景公司拒不支付,被告***可以帮助侯某进一步去要工资。原告起诉被告***个人是错误的,被告***并不欠原告欠款,干活不是***叫的,具体原告干了多少活在哪里干活被告***均不清楚。本案甲方是商洛印象,乙方是意景公司,丙方为奥源公司,意景公司2022年8月后的进度款未支付,导致农民工讨要工资。
被告奥源公司未答辩。
被告意景公司辩称,被告意景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务或劳动关系。被告意景公司已将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景观工程依法分包给被告奥源公司,双方签订有《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景观工程专业承包协议》,约定奥源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明确禁止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自述为奥源公司承包项目提供绿化劳务,其与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务关系,与被告意景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或用工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意景公司仅与奥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意景公司主张支付工资,无法律依据。被告意景公司已全额支付奥源公司工程款,无欠付情形,截止本案诉讼,奥源公司向被告意景公司申报的工程款总计1326473.33元,被告意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业主付款节点全额支付完毕,双方无任何工程款争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本案中,被告意景公司作为发包方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未结清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依法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意景公司的全部诉请。原告主张意景公司支付工资,既无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意景公司已尽到合法分包及工程款支付义务,无过错亦无责任,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奥源公司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2022年度、2023年度商洛印象绿化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欠付劳务费统计表、证人侯某当庭证言,可与原被告陈述共同印证被告奥源公司从被告意景公司处分包了商洛印象外围酒店及南大门绿化工程及被告奥源公司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意景公司证据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专业承包协议、进度款申报明细、工程款支付明细,可印证被告意景公司支付***及奥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意景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从发包人商洛印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被告奥源公司系被告***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被告湖北奥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分包方甲方意景公司签订了《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专业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意景公司将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分包给被告奥源公司进行施工。2022年6月,原告***到被告奥源公司分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由侯某领工及记工,女工每天为110元,工作时间9小时,经侯某统计的记工表记载,原告***共计工作82工日加5小时,劳务费为9080元。2024年9月5日,被告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侯某所做2022年商洛印象绿化结算单上签字,该结算单所附记工表及记工记录均由侯某与***通过微信进行了聊天确认。根据被告意景公司统计,奥源公司共计申报了工程进度款1326473.33元,被告意景公司认为其已向奥源公司结清申报的工程款。被告奥源公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领工人员侯某统计的结算单上签字,其对奥源公司尚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应为明知并进行了确认,原告向奥源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奥源公司本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报酬。原告主张自2024年9月6日起计算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因拖欠劳务报酬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虽原告及被告奥源公司均无证据证实被告意景公司尚拖欠被告奥源公司工程款,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被告意景公司作为商洛印象项目道路及绿化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对分包单位奥源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依法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可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向奥源公司追偿。原告主张被告***与被告奥源公司财产混同,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奥源公司并非一人公司,对原告主张由***个人支付其劳务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90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9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