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662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2025)陕0191民初3492号劳动争议案件,系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依法将本案与(2025)陕0191民初3492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5)陕0191民初3492号原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