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5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富康小区20栋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