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039号
原告:陕西中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厚荣苗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中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厚荣苗木专业合作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所属辖区,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依据该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