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6070号
原告:衢州市***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徐某,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衢州市***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负担(已预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