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9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三局(广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竹园头。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三局(广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173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即(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33号民事判决,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61号民事判决以***在该案中的第8项上诉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对该诉请不予审理,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提交的诸多证据足以证实其诉请合法有效,(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案和(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5号案查明事实和审判程序确有错误,且不足以推翻(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案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不仅对***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置之不理,而且未按判决书制作的规定将***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载入判决书中,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生效的判决书为(2017)粤01民终11736号民事判决,故***对(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5号以及(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61号三份生效民事判决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至于***主张有新的证据即(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33号民事判决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经查,该判决已列入本案一、二审查明事实范围内,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关于***称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因***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