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闭某某与某某、泸州信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6274号 原告:闭**,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泸州信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闭**与被告***、泸州信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业公司、中建三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闭**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工资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在包工头***的介绍下,于2016年8月2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牛奶厂项目工程从事钢筋工,工程于2017年11月18日完工,因***陆续支付原告工资,并承诺2019年2月10日前付清余下工资48000元,但至今未付。 被告***答辩称:广州牛奶厂项目钢筋施工协议显示的承包单位为***,***承包后因有其他项目,故找到***承接,并于2016年8月14日出具授权委托书,信业公司对此也知晓。劳务款项的结算由***与信业公司先结算,后***向其聘请的工人发放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聘请其在广州牛奶厂项目做工,其本案主张的工资48000元包含了案外人***的工资18000元,因其向***垫付了该工资,故本案一并主张。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信业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乙方)签署的《广州牛奶厂项目钢筋工施工协议文件》(显示施工费承包方为信业公司广州牛奶厂项目部,钢筋班组为***;约定甲乙双方均为信业公司的内部部门,***班组隶属广州牛奶厂项目部,由广州牛奶厂项目部负责管理;约定乙方向甲方进行施工费输出,由乙方组织专业队伍及工具,辅助材料、所有涉及钢筋的机械设备,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变更通知单,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包工期、包安全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等内容);2.***向信业公司出具的《***》(承诺本人班组***此协议文件如再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班组人员视为无效,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地下室、主体结构封顶后按协议文件付款执行、发放工人工资不足部分由本人班组负责承担与贵司项目部无关);3.***出具的欠条(载明欠闭**广州牛奶厂金地天河公馆工地铁工班组48000元);4.信业公司《建筑工程结算表》;5.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人在广州天河金地公馆钢筋工,工资计算剩余18000元已经由闭**支付,情况属实,同意48000元由闭**全部领取)。 关于***,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涉及***,其不向***主张权利,故不申请***作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的陈述,信业公司将广州牛奶厂钢筋项目分包给***,后由***实际承包,***确认原告为其聘请的工人及欠付工资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案外人***的情况说明,本院对原告主张***向其支付工资4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信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根据***的陈述及相关协议,信业公司将广州牛奶厂钢筋项目分包给***,后***将项目转给***,信业公司对此知晓。信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本案答辩及举证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施工协议及授权委托书,故本院对***上述陈述予以采信。故信业公司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其应对原告的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中建三局,原告未举证证明中建三局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主张中建三局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信业公司、中建三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闭**支付劳务费48000元; 二、被告泸州信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劳务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闭**负担50元、被告***负担450元,被告泸州信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受理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