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21672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樵丹路东段),营业执照91440605MA52P38E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279942.04元(医疗费1186.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3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396元、误工费25960元、鉴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西樵镇儒溪二村某池塘边修公路的工程,雇佣原告到该工地打木桩,约定工资220元/天。2019年4月24日,因松木桩被大石头压住,原告需要将松木桩挪出来,在搬松木桩时不甚踩空,右小腿踩入石坑中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代垫住院押金3000元、住院医疗费28000元,被告的员工***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和生活费共计2000元。出院后原告陆续进行治疗,自行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原告经鉴定为9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130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没有雇请原告,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也没有承接原告所称的工程,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二、针对具体项目,医疗费没有其他病历佐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误工费应该按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与疾病诊断治疗书相矛盾,且尚未发生,应不予支持;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应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经审查,该组证据无门诊病历佐证,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2.原告提交的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对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的出租屋租赁合同、证明,该组证据无房产证佐证,出具人亦未出庭接受询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4.原告提交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病历信息、南海农商银行存折,经审查,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原告自2014年至2019年在佛山市南海区生活、就医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4日,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因踩空跌倒,右小腿踩入石坑中扭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20天,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出院建议全休三个月,定期骨科门诊复诊和复查X光,骨折愈合后需返院行右胫骨内固定拆除术,费用约需8000元。被告代垫了医疗费31000元,并另外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和生活费共计2000元。2019年8月20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13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儿子***于1987年5月11日出生,属智力一级残疾。 再查明,自事故发生之日止,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作、生活超过一年。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本院分析如下:被告否认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在原告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垫付了3000元押金后,被告又称不清楚原告与***的关系,还称可能是***借款给原告治病,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供证据佐证,令人难以信服。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原告主张其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本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导致跌倒受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经核,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包括: 1.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原告共住院20天,按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0元。 2.误工费17484.06元。原告受伤达九级伤残,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主张118天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无固定收入,应按照2017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5元/月计算误工费,故误工费为17484.06元(4445元/月÷30×118天=17484.06元)。 3.残疾赔偿金224296元。原告受伤前已在城镇地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工作收入,故对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九级伤残,根据《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63900元(40975元/年×20年×20%=163900元)。原告主张其儿子***因智力一级残疾需要扶养,符合常理,***的被扶养年限为20年,按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198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0396元(30198元/年×20年×20%÷2)。综上,残疾赔偿金为224296元(163900元+60396元)。 4.后续治疗费11000元。根据医嘱及鉴定意见酌定。 5.鉴定费3000元。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6.交通费500元,根据实际需要酌定。 上述1-6项费用合计258280.06元,被告应承担147796.04元(258280.06元×70%-已支付的33000元),其余部分原告应自行承担。原告主张医疗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考虑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精神受到一定损害,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7796.04元予***; 二、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72元,减半收取计949.86元(***已申请缓交),由***负担644.49元,由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37元,各方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