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财保7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峨嵋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NM9R0X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71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除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80010524205000011489)存款95468.05元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执行过程中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被保全人***的财产已足额保全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80010524205000011489)存款95468.05元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