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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6017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6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