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3967号
申请人:武汉慧聚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金盛国际家居A11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慧聚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慧聚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95030.1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慧聚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95030.1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慧聚民贸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