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5302号
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楚天浩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