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91执6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现因被执行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管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