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2139号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九通路11号中小企业城89栋1层(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035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霖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环路260号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N047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霖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