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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516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金桑园小区D04栋3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705990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第13栋2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76320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 2022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