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516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金桑园小区D04栋3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705990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第13栋2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76320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
2022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华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