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皖0103民初7082号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xx)与被告***(以下简称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被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立即向xx支付因拖欠连接管道管理和维护费的逾期利息损失19194.62元(逾期支付利息以1090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3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16日止,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xx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9日,xx与xx签订了《连接通道协议书》,双方约定xx开发的万科城市公馆接入合肥xx3号线四里河A出入口。xx向xx支付连接通道资源接入费100万元。xx运营期(包含试运营期间),通道正式启用前一个月内付清年管理费和使用费维护费贰拾万元整(自连接通道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费,不足一年按每月2万元计算,不足1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但超过10个月的按整年计算),以后在本年度的12月10日前缴纳次年的通道管理和使用费,即由xx向xx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全能通道管理和使用费20万元整。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xx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2020年1月案涉连接通道开通使用,xx共支付了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3年的连接管道管理使用费60万元。后为xx贯彻落实合肥市某局、xx合肥市某局、xx某局和合肥市xx某办公室联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xx连接通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xx至2023年7月18日后不再收取后续的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并向xx发送了催缴通知。但xx未按合同约定向xx支付2023年1月1日至7月18日(含)的连接通道管理使用费109041元,且经xx多次催要未果。
xx未按照约定支付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已构成违约。xx在2026年7月16日向xx支付了109041元,因此xx诉请xx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xx辩称,一、xx已经支付完毕案涉连接管道管理和维护费109041元,不存在任何欠款情况,xx要求xx继续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款项已由案外人xx某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代付完成,至此,xx不存在任何欠付款情况,现xx要求xx继续支付案涉管道连接和维护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二、在xx已经支付完成情况下,xx要求xx承担逾期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任何逾期违约责任条款;另一方面,截止目前,xx并未收到xx任何催收案涉款项的函件。在xx已经支付完毕案涉管道管理和维护费情况下,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xx要求xx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x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护xx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9日,xx(甲方)与xx(乙方)签订《连接通道协议书》,双方就xx3号线四里河路站A号出入口通道连接万科城市公馆事宜约定:连接相应配套建(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及投资由乙方负责,连通工程的所有权以产权分界线为界分别属于甲方和乙方。本协议约定连接通道资源接入费为100万元,xx运营期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于通道正式启用前一个月内付清年管理和使用维护费20万元整(不足一年的按每月2万元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但超过10个月(含十个月)按整年计算),以后在本年度的12月10日前缴纳次年的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即由xx向xx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全年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20万元。
合同签订后,xx按期向xx支付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合肥市城市xx连接通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xx于2023年7月18日后不再收取后续的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因xx未支付2023年1月1日至7月18日(含)期间的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109041元,xx因此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xx于2026年7月16日向xx支付了109041.1元。
以上事实,由xx提交的《连接通道协议书》、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和xx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xx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xx支付2023年度的通道管理和使用维护费,xx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xx诉请xx自2023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5%计算。经核算,截至2026年7月16日,xx应支付xx逾期利息14283.7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4283.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157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
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
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