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建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06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珂,安徽***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肥市建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54号5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处理管理处排水工程建设办)。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11、12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建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处理管理处排水工程建设办)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