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06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珂,安徽***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肥市建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54号5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处理管理处排水工程建设办)。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11、12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建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处理管理处排水工程建设办)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