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0771号
原告:海南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49号中衡大厦AB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5437497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纪广场路1号世纪大桥监控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6514968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海南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海南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