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2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林X。
被告:海口市,住所地世纪广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口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