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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孙XX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2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林X。 被告:海口市,住所地世纪广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口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