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龙执字第131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泰信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海口泰信建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港支行账户(账号:26********)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港支行账户(账号:26********)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