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372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2栋2单元1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盛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