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30号
申请人:***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大溪地一期8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LAJD4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师范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2433U。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师范学院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师范学院名下价值74949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270元,由申请人***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