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钢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黄庄**村。
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住所地:钢城区汶源街道马家庄村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