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钢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浩源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600元至法院账户。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