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尚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1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尚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雷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萌,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尚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尚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弘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尚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191民初1881号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山东弘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未达到付款条件。山东尚沃公司与山东弘建公司在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山东尚沃公司办公室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窗口位置石膏板刮腻子乳胶漆项目,山东弘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该项目遗漏。山东尚沃公司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时,山东弘建公司以吊顶已完成施工较难为由,拒绝整改,擅自将此项去掉,可见工程尚未完工。2.因山东弘建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期。2018年6月11日工程开工后,由于山东弘建公司瓷砖进场延期,后吊顶又延期,至今山东弘建公司仍未向山东尚沃公司正式交工。3.涉案工程并没有经过最终竣工验收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山东弘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漏没有上盖,应急喷淋水池多次漏水,整块瓷砖变成条状多块影响美观,瓷砖缝隙没有闭合,瓷砖缝隙用腻子粉填缝,总经理办公室的门颜色与要求的门相差太大,黑色水管包封,衔接口上下不齐空隙大,易制毒防盗门安装门框与墙面接触缝隙将近5公分导致气味外溢影响检测数据,场地卫生杂乱,灯开关接反,影响使用感官,山东弘建公司在设计图纸时没有现场测量造成重复施工,且工程竣工后没有总体验收,建筑垃圾未清理。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并没有经过最终竣工验收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山东尚沃公司不应向山东弘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二、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尚沃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山东弘建公司与山东尚沃公司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中未对律师费承担进行约定,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该类案件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故山东尚沃公司不应承担山东弘建公司的律师费。
山东弘建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山东尚沃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工程完工已经过验收并实际交付,对于石膏板刮腻子乳胶漆的工程系由山东尚沃公司确定后要求山东弘建公司调减,并非山东弘建公司擅自去掉,后期双方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便可证明。现因山东弘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山东尚沃公司以此理由无故拖廷。二、对于其主张的涉案工程延期,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延误工期确认单,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在于山东尚沃公司,并非山东弘建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对于相关项目已经进行验收,且经山东尚沃公司验收合格,山东弘建公司已经实际将涉案房屋交付山东尚沃公司使用。现山东尚沃公司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关于山东弘建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系因山东尚沃公司违约,山东弘建公司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由山东尚沃公司承担。四、山东弘建公司的9950元工程质保金已于2019年9月13日质保期届满,山东尚沃公司应当一并支付给山东弘建公司。
山东弘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东尚沃公司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剩余工程款46240元;2.判令山东尚沃公司支付质保金995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山东尚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7日,山东弘建公司与山东尚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山东尚沃公司,乙方山东弘建公司。工程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济南药谷2#楼17层,工程总天数45个工作日。开工日期2018年6月11日,如工程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者增加,工期相应顺延。特殊天气不适合施工,工期相应顺延。本工程装修造价优惠后总价34995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120000元,地面瓷砖铺装完成160000元,竣工验收60000元,质保金9950元(竣工验收后1年支付)。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算工程价款时,不得使用。甲方责任,指派张保玲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责任,指派王宁宁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山东尚沃公司办公室装修预算汇总表,费用合计354526元。”
2018年6月20日双方签署《现场墙体放线及强电、给排水点位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墙体放线、强点电位、给排水点均符合甲方要求,同意下一工序施工。”2018年6月26日双方签署《材料进场验收单》两份,该验收单载明“甲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2018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关于甲方要求变更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三份,2018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甲方要求变更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一份,该工作联系单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变更。2018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关于甲方设备问题造成的延误工期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管道未安装问题,要求对理化室二、有机前处理室石膏板吊顶项目待管道安装完成后后续施工。由于甲方设备进场问题,甲方要求微生物检测室、紫外线照射区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体待设备进场后后续施工。由于以上项目造成的无法施工问题,工期顺延。”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订《关于甲方要求增加项目的签证单》三份,该签证单载明“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以上项目,共计3990元、共计1200元、共计7520.25元。”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署《项目验收单》七份,该验收单对地面强电布管、给水布管等隐蔽项目,排水管安装项目,地面瓷砖的铺,玻璃隔墙项目,格栅吊顶项目,防盗门安装项目,木门安装项目进行验收。甲方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2018年9月18日,双方签订《钥匙交接单》,该交接单载明“我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将所有钥匙移交给甲方。”
另查明,山东弘建公司委托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萌萌代理本案,2019年5月28日,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向山东弘建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弘建公司与山东尚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山东弘建公司依约装修涉案工程并交付于山东尚沃公司,山东尚沃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诉讼中,因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双方并无相关结算,故一审法院向山东弘建公司、山东尚沃公司进行了释明,山东弘建公司、山东尚沃公司均明确表明不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合同报价为349950元,山东弘建公司自认调减7380元,应予以认定。对于山东弘建公司主张的增加项目,对于有双方签证的3990元+1200元+7520.25元=12710.25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对于无签证的增加项目,山东弘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山东尚沃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为349950元-7380元+12710.25元-310000元=45280.25元。双方约定质保金数额为9950元,支付期限为竣工验收后1年支付。双方于2018年9月13日进行验收,质保期未满,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对该质保金的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据此山东尚沃公司应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剩余工程款45280.25元-9950元=35330.25元。对于山东尚沃公司主张的工程延期,山东弘建公司提交的延误工期确认单,足以证实对于工期顺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山东尚沃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因双方共签署了项目验收单且验收合格,另外,山东尚沃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载的公证的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涉案工程交付时间系2018年9月18日,该公证书亦无法客观证实涉案工程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其内容所载形成的原因。综上一审法院对山东尚沃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问题及工程收尾问题,双方就涉案工程签署的工作交接单,可以证实双方就涉案工程在签订合同后进行了变更。双方签署的验收单及钥匙交接单亦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已经依约交付。故一审法院对山东尚沃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律师费的诉求,因山东尚沃公司未与山东弘建公司进行结算,未依约支付涉案工程款,故山东弘建公司主张山东尚沃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一、山东尚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剩余工程款35330.25元;二、山东尚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山东弘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即602.5元,由山东尚沃公司负担432元,由山东弘建公司负担170.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查明,2018年6月7日山东弘建公司与山东尚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中,并未对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内容作出约定。山东弘建公司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山东尚沃公司应否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剩余工程款;二、山东尚沃公司应否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律师费用;三、山东尚沃公司应否支付山东弘建公司质保金。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2018年9月18日,双方签订《钥匙交接单》,山东弘建公司于当日将所有钥匙交给山东尚沃公司,山东尚沃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完工、未交付,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二、2018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关于甲方设备问题造成的延误工期确认单》,载明因山东尚沃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顺延,山东尚沃公司主张因山东弘建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三、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署《项目验收单》七份,验收单载明山东尚沃公司对地面强电布管、给水布管等隐蔽项目,排水管安装项目,地面瓷砖的铺,玻璃隔墙项目,格栅吊顶项目,防盗门安装项目,木门安装项目等验收合格。山东尚沃公司又主张地面、瓷砖、防盗门安装等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山东尚沃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尚沃公司应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2018年6月7日山东弘建公司与山东尚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中,并未对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内容作出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尚沃公司支付山东弘建公司律师费5000元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三,山东弘建公司主张山东尚沃公司还应支付质保金9950元,但山东弘建公司并未就此对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尚沃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山东尚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山东弘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栾钧霞
审 判 员 高希亮
审 判 员 尹 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行方
书 记 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