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665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超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2。
法定代表人:金青,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禹,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彦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