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6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2。
法定代表人:金青,董事长。
原告李金红与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冀0102民初6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30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300××××0093银行账户2230220元。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以其民生银行中山东路支行银行账户6975××××4548的存款余额2230220元作为担保冻结账户,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中山东路支行银行账户6975××××4548内的银行存款2230220元;
二、解除对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300××××0093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彦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