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8117号
原告:历城区鑫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南原历城水泥厂大门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LGAJ37。
经营者:王世礼,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31220J
法定代表人:金青,董事长。
被告:王会国,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邑县高邑镇。
原告历城区鑫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会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历城区鑫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历城区鑫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