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镇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解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尉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