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6205号
原告: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镇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