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303民初135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配电维护费55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7500元自2024年8月31日起算、27500元自2025年4月2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86.76元);3.判令某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暂计算至起诉时为55986.76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2日,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10kv新永003线路海龙景区配电维护合同》,约定原告为某乙公司提供配电线路维护服务,合同总价为包干价55,000元(含税),支付方式为分两期支付:首期50%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尾款50%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维护义务,但某乙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2024年4月17日,某丙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明确表示担保某乙公司在2024年6月1日前支付上述运维费,否则由某丙公司全额支付。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护费,某丙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甲公司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认可金额,也认可原告的陈述。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认可金额,但是原告陈述被告承诺付款,那是代理人陈某我个人出示的承诺书,非公司意思。因为是处理公司事务,我也没有申请公司,我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4月22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10kv新永003线路海龙景区配电维护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配电线路维护服务,合同包干总价55000元(含税),支付方式为首期275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尾款27500元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之后,某甲公司如约为某乙公司提供了维护服务,但某乙公司未支付服务费。
2024年4月17日,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签字向某甲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某明若某乙公司未在2024年6月1日前支付运维费,则由某丙公司全额支付。某丙公司未对该承诺函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10kv新永003线路海龙景区配电维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维护义务,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护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维护费55000元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作明确约定,故本院结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及某甲公司的主张,酌情认定按年利率3.1%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计算至2025年4月1日、以55000元自2025年4月2日起计算至维护费付清之日止,其中截止2025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97.47元。
某丙公司工作人员陈某虽以公司名义出具《承诺函》,但该承诺函未经公司盖章确认或事后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陈某的行为因缺乏公司明确授权且未被追认,对某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甲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原告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维护费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5年4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97.47元,自2025年4月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维护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至维护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