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307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30746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同等金额款项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67,2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7,2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