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81民初1272号 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男。 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