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81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湘10民终26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9月20日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证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8年11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2437.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42437.5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8日,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