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湘10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2月1日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2年12月1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登记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止2022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3700.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33700.5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