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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勒国际公司与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213号 原告:马勒国际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布拉格街26-4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乘用车一部销售与应用工程及欧洲销售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科宁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环岛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六六顺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69号24号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马勒国际公司诉被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六六顺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勒国际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六六顺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勒国际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勒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勒国际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