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7160号
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科宁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885772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067799358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A4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LDE70。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