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民初672号之一
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株洲县渌口镇***村(***办公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通道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村(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人: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7层70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通道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1月23日,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前,以宣判前原告有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8元,减半收取计4184元,由原告株洲鑫航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