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064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73号嘉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24号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1D-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77H4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9419403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04251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顺心线缆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1063号裁定书,冻结被告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顺心线缆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60.83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顺心线缆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60.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