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73号嘉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24号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1D-4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顺心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西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大营上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以东,瑞丰道以北***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9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顺心线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以201860.83元为限。本院据此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顺心线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60.8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