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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037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以东,瑞丰道以北***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西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大营上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进一步查明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