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037号之一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以东,瑞丰道以北***苑1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西村;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大营上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顺心线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进一步查明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