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3民初4599号之一
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泓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玉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四川鑫泓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