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03民初2571号
原告: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珠海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