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大连经销处,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杏环街22号4层2号。
被执行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吉庆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大连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查封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系异议人***财产,申请解除查封。
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昆嵛电缆有限公司大连经销处同意解除对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号办公楼的查封,异议人***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