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65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5-301。
被执行人:北京海通电热丝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院内。
本院在执行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诉北京海通电热丝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海通电热丝厂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海通电热丝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