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

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和。
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13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阿瑞斯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破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