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知民初98号

原告: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澄湖左岸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JFU39。

法定代表人:刘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霞,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遵义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4N8J1M。

法定代表人:韩华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卓,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波,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沃公司)与被告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黔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霞,被告兴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卓、郑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已解除;2、判令兴黔公司向康沃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27万元,并向康沃公司支付违约金13.5万元(本合同总价款的30%);3、判令兴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康沃公司与兴黔公司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由兴黔公司完成“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开发”项目,开发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兴黔公司应将项目相关的程序源代码、可执行文件、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和信息完整地交给康沃公司,项目的相应工作成果由康沃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兴黔公司提供12个月免费维修期;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康沃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费用共计27万元,但是兴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具体开发计划工作时间周期完成各项工作,延期交付的产品也多次出现功能障碍,经康沃公司多次与兴黔公司交涉产品功能维护与修复需求,兴黔公司均无故推脱不予整改,甚至置之不理。兴黔公司开发的系统问题不修复,康沃公司完全无法使用,且兴黔公司至今未将相应程序源文件交于康沃公司。兴黔公司未按合同进度完成开发并进行功能维护等的违约行为,致使所开发的系统完全无法投入使用,康沃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兴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兴黔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因康沃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及配合问题产生的延期时间顺延,故兴黔公司一期、二期小程序开发后运行上线时间延期的根本原因均系康沃公司原因所致,兴黔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康沃公司故意拖延首期付款时间,且中途不断的变更需求,未充分提供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开发部署上线的必要条件,在康沃公司未积极验收确认且未经兴黔公司许可下,更改全部程序的密码,致使兴黔公司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具有明显的违约行为。二、康沃公司根本违约在前,其不享有约定以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相关部署上线时间延长不能归咎于兴黔公司的原因,系康沃公司自己原因所致,兴黔公司不具有违约行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其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约定解除权利。而且兴黔公司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康沃公司亦不享有案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利,其向兴黔公司发出的《终止合同告知函》系其无事实依据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康沃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兴黔公司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案涉系统平台功能问题系康沃公司自己原因所致,兴黔公司不具有履约过错,不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兴黔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完成了淇柿荟微信小程序端一期、二期的全面开发工作,并向康沃公司进行了交付。案涉小程序系统平台出现功能问题,系康沃公司在兴黔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系统密码所致,兴黔公司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排查,且难以排除该系统被康沃公司占有期间进行了串改,此时案涉系统属于康沃公司占领和控制,相应的法律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康沃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所导致的结果应当由康沃公司自行承担,兴黔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兴黔公司不具有违约行为,不负有返还康沃公司已付开发费用之义务,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康沃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康沃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变更通知书各1份;2、兴黔公司的企业信息1份。拟证明双方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1份。拟证明2019年7月1日,双方就“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自愿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第三组证据:1、康沃公司向兴黔公司支付开发费用的付款凭证2张;2、双方邮件往来汇总截屏2张。拟证明康沃公司为了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合同约定甚至提前支付了合同款27万元,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组证据:1、用户反馈系统微信截屏3张及系统错误提示截屏1张;2、关于系统出现问题反馈兴黔公司的邮件1封。拟证明兴黔公司开发的软件涉及到支付业务的功能均出现问题,系统异常,无法操作,康沃公司将问题反馈,兴黔公司一直推脱、不予维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第五组证据:1、康沃公司员工(微信名称:静水边缘)与兴黔公司员工杨云云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张;2、康沃公司员工代英格向兴黔公司反馈未提交程序源码等技术文件邮件1封;3、兴黔公司部署应用中的数据库服务器IP地址及康沃公司服务器IP地址截屏各1张。拟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开发项目而产生的软件、微信端的全部源代码、其他工作成果及与此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康沃公司所有,但实际上的开发软件成果仍然为兴黔公司掌控,康沃公司从未实际取得有效的技术成果,兴黔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而且已构成侵权。

第六组证据:软件应用进程最后启动时间截屏1张。拟证明康沃公司修改密码的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而应用进程最后的启动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足以说明康沃公司未对兴黔公司部署的程序进行过改动。

第七组证据:1、兴黔公司员工杨云云与康沃公司员工代英格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4张。拟证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康沃公司都积极配合兴黔公司进行验收,并对相应未完成的需求及已完成需求中还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兴黔公司对提出的问题均推脱至二期一起实现及优化,不积极予以修改。康沃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变更需求,均是在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上进行的细节优化,即使存在1到2项小的需求变更也是在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之内,并未超出合同约定。

第八组证据:1、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各1份;2、终止合同催告函及邮寄凭证各1份。拟证明在兴黔公司未按期完成及存在多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康沃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发出律师函,仍只是要求兴黔公司对相应违约行为进行整改,尚且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兴黔公司回函仍是一味推卸责任,已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康沃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康沃公司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遂正式发函通知兴黔公司解除合同。

第九组证据:康沃公司与他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1份及19.5万元的转账凭证1张。拟证明合同解除后,为了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也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重新委托他方开发系统,给康沃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兴黔公司对康沃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了,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纠纷解决的方式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康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一开始就具有违约行为,且之后还无故变更需求恶意增加兴黔公司的设计期限。对第三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两张付款凭证恰恰证明第一期付款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进行支付,而康沃公司是在签订合同后8天支付的。对证据2有异议,兴黔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就将第一期的需求时限发送给康沃公司进行验收确认,康沃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直到2019年11月2日才进行第一阶段的需求确认,期间多次变更需求导致开发设计的周期过长。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即便是真实情况也是发生在康沃公司修改系统全部的密码(包括小程序密码及后台密码)后发生的,是康沃公司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且康沃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发生这样的系统异常系兴黔公司的开发行为所导致的。对第五组证据的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清楚微信号静水边缘是谁,要求我方工作人员提交验收资料。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康沃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后向兴黔公司发送的邮件,兴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15日向康沃公司发送了2期需求以及优化实验的验收确认邮件。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兴黔公司部署在应用中的数据库服务器仅仅是在开发过程中用到的测试服务器,康沃公司所用的IP地址是自己购买的,一旦康沃公司自己开始使用,兴黔公司的测试服务器就不能使用了。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达不到康沃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能够反映出康沃公司多次向兴黔公司需求变更、优化等行为,但康沃公司在使用兴黔公司所开发设计的程序中已经获取了利益。同时,反映出康沃公司未向兴黔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程序开发的必要条件(微信的提现功能不能满足30天的要求),客观上延缓了程序正式上线的时间。对第八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康沃公司不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对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合同系康沃公司在修改密码后与他人订立的技术合同,系其单方行为,其与兴黔公司的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该行为属于侵犯兴黔公司合同权益的行为。

兴黔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兴黔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兴黔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二组证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开发计划、开发经费、双方权利义务、技术成果归属以及验收等合同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三组证据: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2张。拟证明康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兴黔公司履行合同开发款项的支付义务,存在事前的违约行为,且未足额履行合同款项的付款义务。

第四组证据:康沃公司员工代英格与兴黔公司员工杨云云、黄义的电子邮件往来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兴黔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兴黔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了案涉小程序的开发工作,康沃公司不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2.康沃公司反复违反合同约定,向兴黔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且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条件,拒不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兴黔公司的技术成果,超出合同范围给兴黔公司增加苛刻的验收条件;3.康沃公司使用小程序出现错误均系其擅自修改小程序密码之后,在此期间兴黔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案涉小程序,出现系统错误并非兴黔公司技术开发所致;4.康沃公司在未按约定验收兴黔公司所开发小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微信小程序各项密码,导致小程序出现系统错误,相应责任应当由康沃公司承担。

第五组证据:兴黔公司的《回函》、顺丰邮递信息及邮寄发票。拟证明兴黔公司对康沃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所述事实进行了正面回应,康沃公司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康沃公司存在增加一系列需求变更、私自修改小程序密码以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等违约行为。

第六组证据:2020年4月9日兴黔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尧与康沃公司副总吕天良电话录音资料。拟证明康沃公司确实存在修改微信小程序密码的行为,且事后经兴黔公司催告,依旧拒不提供小程序密码配合兴黔公司开展系统排查工作,消极履约。

康沃公司对兴黔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第三组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康沃公司第一期款项的支付时间按合同约定延迟了几天,兴黔公司相应的工期可以延迟几天,并不影响合同履行。但是康沃公司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还提前支付,不存在违约行为,兴黔公司所谓的未足额履行合同款项的付款义务,是因为兴黔公司违约在先,第三、第四期的款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康沃公司没有支付义务。对第四组证据,对其中兴黔公司主观的描述部分持异议,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不予质证;对其中客观的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部分关联性没有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整体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聊天记录及邮件只截取了对兴黔公司有利的部分,康沃公司在举证中已相应补足,康沃公司没有提出变更需求,反而是兴黔公司对康沃公司提出的优化建议一一不予更改,都推脱至二期;系统出现问题,是兴黔公司开发功能出现严重漏洞,和康沃公司更改密码没有关系,且兴黔公司将技术成果布置到己方的服务器上,康沃公司更改密码与否并不影响兴黔公司对系统问题的修复,是兴黔公司不诚信履约。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针对该回函,康沃公司随后发出终止合同告知函,并对所述相关情况予以了一一回应,康沃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变更需求之说,仅有的投资流程变更在合同约定的免费变更范围之内,其他都是对合同约定需求的具体优化。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从形成时间来看,该录音和兴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已经没有关联性,且录音文字版内容不完全,兴黔公司只截取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对康沃公司提交的第一、二、三、八组证据,证明了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本院予以确认;对第四、五、六、七、九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根据康沃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内容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兴黔公司提交的第一、二、三、五组证据,证明了涉案合同成的履行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第四、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日,南昌金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兴黔公司(乙方)就“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总价款45万元。案涉合同约定:一、合同内容。(一)本项目的技术开发内容包括。1、租车服务、购车服务、打卡红包、担保服务、免押服务、推广服务等;2、工单服务、社会服务、车库服务、店铺服务等。……二、研究开发计划。(一)本合同起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淇柿荟系统平台”全面开发。如因甲方付款及提供相关材料(如:第三方应用市场账号或者第三方平台账号、服务器账号等)及配合(如:需求沟通,UE/UI确认等需要甲方配合的)问题所产生的延期时间顺延。……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淇柿荟(微信小程序端)一期……在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淇柿荟(微信小程序端)二期(详情见功能清单文档)的开发,确保一期、二期功能上线正常运行。……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首期价款为合同总额的30%即13.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合同总额的30%即13.5元,在乙方完成一期功能开发,并经甲方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即9万元,在乙方完成微信端小程序开发并交付甲方后,甲方在可正确使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9万元,项目全面完成验收上线运行1个月后支付,并从验收之日算起,乙方免费为甲方维修一年。……六、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应在乙方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评审或验收,以保证乙方的项目工作如期进行,验收方式采取经甲方确认盖章的《验收单》或者Email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发送给乙方。5、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但所支付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到期未付合同款的10%,同时顺延交付工期。……(二)乙方权利义务。……7、乙方应在收到第二批合同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所有程序源代码、可执行文件、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完整地交给甲方。……12、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3‰作为补偿,但所支付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延期交付产品的10%。……十、验收。……(二)验收时间。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申请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署验收证明。若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完成验收同时在此时间段内未提出任何本合同约定的需求范围内的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无任何异议全部验收通过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若是甲方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进行修复或重做;如若已经无法修复或重做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所有费用。……十三、违约责任。……(四)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应视为违约,对违约方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如果经守约方催告后违约方仍迟延履行义务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0%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有关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十四、合同解除。……(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其它正当理由有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甲乙双方书面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2019年7月7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原型进行确认。同年7月8日康沃公司向兴黔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13.5万元。同年8月12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UI设计进行确认。同年8月16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将后台系统初版通过微信方式发给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同年9月8日,淇柿荟微信小程序审核通过。同年9月10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确认开始使用淇柿荟微信小程序。同年9月19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将一期所有验收资料通过邮件发送给康沃公司。同年9月27日,康沃公司向兴黔公司支付了第二次13.5万元。同年10月23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明确淇柿荟二期需求。同年11月2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二期第一阶段需求实现进行确认。同年11月4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二期第一阶段UI设计进行确认。同年11月18日,兴黔公司将淇柿荟二期第一阶段给康沃公司部署上线。同年11月19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将《2019-11-18版本源码验收》发送给康沃公司。同年11月25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将淇柿荟二期第二阶段需求实现发给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同年12月2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二期第二阶段需求实现和优化内容实现进行确认。同年12月9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对淇柿荟二期第二阶段和优化内容UI设计进行确认。同年12月19日,康沃公司对投资流程需求变更进行确认。同年12月24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通过微信将淇柿荟电动车租赁管理平台操作手册发送给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同年12月27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通过邮件将淇柿荟二期需求+优化实现验收确认。2020年1月15日,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通过邮件将淇柿荟验收资料发送给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2020年1月20日,康沃公司修改涉案系统服务器密码。2020年2月17日,康沃公司工作人员代英格通过邮件向兴黔公司工作人员杨云云发送淇柿荟管理平台问题反馈淇柿荟管理平台凡是涉及到资金的业务都出现了问题,至今无法正常运行,具体问题有:1、财务管理收支明细操作显示系统异常;2、用户续租及支付分期款后台订单状态未变更;3、后台押金退还审核异常,审核通过后,提示系统异常,实际已退还,且存在重复退款的可能。经法院释明后,康沃公司表示不申请对涉案系统的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3月23日,康沃公司向兴黔公司发送《律师函》,表明兴黔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出现问题时无故推脱不予整改,未按约移交程序源代码等违约行为。要求兴黔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2020年3月28日,兴黔公司向康沃公司发送《回函》,表明软件开发过程中,康沃公司不断提出一系列的变更需求,工期理应顺延,兴黔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兴黔公司不存在无故推脱不予整改行为,根本原因是康沃公司将密码私自修改,兴黔公司无法进行维护和修护。根据合同约定,康沃公司第二笔款支付迟延,存在违约。另根据合同约定及系统开发情况,康沃公司应按约支付第三笔款项。2020年4月20日,康沃公司向兴黔公司发送《终止合同告知函》,表明康沃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兴黔公司应将程序源代码及相应技术文件等移交,但兴黔公司并未正面回应。康沃公司为经营正常运转,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涉案合同,兴黔公司赔付违约金22.5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南昌金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康沃公司。

再查明,康沃公司为涉案项目安排的核心对接人员为代英格。2020年4月25日康沃公司与江西韦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淇柿荟用车管理平台”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并于同年6月4日支付了首付款19.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合同应否解除?2、兴黔公司是否应该返还康沃公司已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标的物是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项目。本案中,康沃公司诉讼主张淇柿荟电动车系统小程序存在功能障碍,而兴黔公司对其维护与修复需求置之不理,致使系统完全无法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并要求兴黔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结合双方提交的邮件往来及微信显示的聊天内容,2019年9月兴黔公司完成了一期的软件开发,康沃公司于同年11月2日对一期验收资料进行确认并支付了13.5万元。2020年1月15日,兴黔公司将二期需求+优化实现验收资料发送给康沃公司,但康沃公司对二期软件开发未进行验收,并于同年1月20日,康沃公司修改涉案系统服务器密码。兴黔公司则认为康沃公司修改涉案系统服务器密码后还有可能修改了线上系统的某些配置,从而导致系统出现问题。对涉案系统存在的问题是康沃公司主张的兴黔公司提供的软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兴黔公司自行修改所导致,在本院释明后,康沃公司表示不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并且康沃公司对涉案系统服务器密码进行了修改,按常理如康沃公司要求兴黔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优化整改应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兴黔公司,但经兴黔公司要求康沃公司仍未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经兴黔公司。康沃公司主张即使其修改密码也不影响兴黔公司对软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整改,而兴黔公司主张无系统服务器密码其无法进入系统操作。康沃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未举证证明无系统服务器密码不影响系统操作。康沃公司在本案中还以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障碍,兴黔公司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无法履行,应予以解除,但康沃公司同样未提交证据证明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障碍属于系统软件质量问题。兴黔公司确有延期上线的情形,而延期的行为与兴黔公司提出修改方案等原因也有一定的关联,无法认定系康沃公司违约造成。故康沃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目前合同已处于无法继续履行的状态,故对康沃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预付款的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康沃公司已经支付了27万元,兴黔公司也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康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扣除兴黔公司前期开发费用后还需返还部分款项。康沃公司还主张兴黔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3.5万元,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康沃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康沃公司要求兴黔公司返还已付金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兴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驳回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南昌康沃即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俞志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朱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