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335号
申请人:无锡风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T82KL3T,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21号3号楼405室。
被申请人: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2137700Y,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505室。
被申请人: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75719677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衍宏现代城12A01房。
本院在审理无锡风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风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8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信瑶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一路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8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